1.封存病歷時,由患方或所在科室提請醫務處,并在醫務處、患者或其代理人雙方在場情況下,在醫患辦公室對病歷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共同確認,并簽封病歷復印件。封印件由醫院負責保管。
2.開啟封存病歷,患方持相關證明(患者及代理人的身份證)至醫務處,在簽封雙方在場情況下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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